伴隨著“中國制造”,“中國創造”走向世界,漢之光華將以卓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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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有客戶反饋蘇州存續一家名為“光華知識產權有限公司”的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侵權人),并詢問我司商標代理人其是否為我司關聯公司或分所。該司的設立與我司存在業務的競合,導致新老客戶產生混淆,對我司經營構成重大影響,因此我司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進行維權,我司決定通過多種途徑對其字號、商標采取維權措施。至此,我司開始長達三年的字號權、商標權確權抗爭。
我國商標和工商管理均采取了行政注冊公示制度,因此如以上背景所示,但凡產生侵權行為,正當權利人往往可以從知識產權部門和市場監督部門兩方了解到侵權者的諸多細節情況,并分析優先以哪一種途徑作為主要的投訴方式。
從法律規范來看,我司在2013年曾于蘇州市姑蘇區設立分所,名稱為“上海光華專利事務所(蘇州分所)”,而侵權人公司注冊在后,能獲得與我司同名的字號本身就存在值得商榷之處。同時,該公司沒有注冊含有行政區劃的名稱,也存在名稱不規范的情況。且上海與蘇州的地緣關系極為接近,結合我司曾經在蘇州開設分所的經營歷史綜合來看,造成了老客戶的混淆,更埋下了致使新客戶外流的隱患。比起證明商標的不當代理行為,舉報基礎更堅固的無疑是以上涉嫌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范的字號問題。另外,根據長期以來的辦理經驗,我們認為市場監督部門監控權限更廣泛、響應速度更效率。
因此綜合研判后,我司優先以向當地市監部門投訴作為初步的行政事務維權方案。但為了維持權利追溯的時效性,對知識產權部門的投訴也必須同步提出。
在行政投訴中,首先需要明確侵權行為的類型,而本案中其不正當競爭涉及行為類型為:(1)在不同地域注冊的相同字號名稱,在相同的市場經營范圍內提供相同或近似的服務,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2)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導致客戶混淆。
其次,確認投訴主體及管轄權確認。本案中,我司作為字號權人、商標正當權利人以及利害關系人,作為明確的利益損失方,向市監局、商標局等有關機構提出有關投訴。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0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管轄。結合本案中侵權人侵權發生地為蘇州市姑蘇區,且其企業設立地為蘇州,就侵權人的字號不規范、代理事務存在不正當性質行為等問題,我司向姑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科、江蘇省知識產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了舉報函,聯系方式主要通過網絡搜索和電話咨詢獲得。
在舉報信中,我司主要提出的訴求為:申請要求侵權人更改字號,另外指出侵權人的不當代理行為,也要求其停止侵害我司商標商譽。
從反饋結果來看,區一級市監局主要對要求更改字號能夠做出權限內的回應和指導:2019年11月28日,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我司郵寄回函,表示侵權人由原國家工商總局核準,因此名稱爭議不屬于姑蘇區市監局管轄,應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提出申請。
這一結果成為我司提出后續投訴的主要抓手。以該文件為附件,我司緊接著于2020年第二次提出舉報,并集中于論證侵權人的字號違規問題。我們提出,侵權人注冊時間晚于我司蘇州分所成立時間,本身沒有專利代理資格卻以“知識產權”作為企業名稱,不應當滿足在國家市監總局登記成立企業的資格。我們將該舉報信向國家市監總局發送。
不久,我司收到了市監總局來電,在電話中辦事員明確給出判斷:侵權人在申請字號時,應當是有意為了避免在當地無法獲得相同字號的授權,因此才通過無行政區域管轄的國家市監總局名稱登記系統進行了審核注冊。而其申請注冊后的經營業務確實對光華所造成了利益沖突,屬于不正當競爭。但不正當競爭的實際管理單位仍是當地部門,因此國家市監總局最終指引我司仍向姑蘇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不正當競爭科提出舉報。我司根據指引提出舉報,但并未獲得實質進展。
從以上三次舉報及結果可知,在字號名稱規范方面,暫時無法請求市監部門取得更進一步的措施。2021年6月,我司再次向國家市場監督總局提出舉報,這次將被訴行為的范疇集中于侵權人不正當代理行為上。我司明確向總局要求:調查侵權人,禁止其不正當競爭的代理行為。經過國家市監總局的分派,姑蘇區市監局仍然作為承辦人員接手本案,并在調查后致電我司,回復稱:(1)侵權人的登記機關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姑蘇區市監局仍然無權注銷或要求更改侵權人企業字號;(2)承辦人員已對侵權人進行了現場調查,目前該公司已經因登記的住所和經營地址無法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實際案件中若侵權人實質并沒有做出積極的經營行為,其商標侵權后果就比較低,對商標權人影響有限。但侵權人畢竟切實從事知識產權代理活動,甚至其代理搶注的商標中就有我司客戶持有的商標。在侵權人動作頻繁的情況下,其必然應有經營地址和一定人數的辦事人員以運作公司日常事務。經過我司2019-2021之間的舉報活動,該公司的經營受到一定影響,內部管理想來出現問題。結合其2021年其經營地址無法聯系,實際成為了一家不能運作的企業,進入經營異常名錄后自然也無法完成各種對公業務。至此,我司的行政途徑維權活動暫告一段落。
而在后期的持續關注中,2022年我司發現侵權人發生法定代表人、股東變更,新增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自然人股東與原股東之一同姓。同時,侵權人已不再顯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登記狀態為“存續(在營、開業、在冊)”。
我司經過研討合理懷疑該公司存在新的經營企圖。那么,侵權人公司顯然仍在以公司名義使用與我司雷同的字號開展業務活動,其與我司形成的混淆并導致客戶誤認的情況仍未消除,為此,我司積極響應,立刻于2022年10月向原先將侵權人加入異常名錄的姑蘇區市監局投訴,要求其繼續調查侵權人。但這次,姑蘇區市監局于2023年初回函,確認該公司正在正常經營,經過訪談和現場調查,未見其存在不正當代理情況。同時由于蘇州內部的行政權限重劃,當地的企業登記業務已劃至姑蘇區行政審批局管理,建議我司向行政審批局咨詢具體業務。我司出于窮盡該舉報途徑的考慮,之后仍向行政審批局提出投訴。但并未獲得更令人滿意的舉報結果。
2023年3月20日,我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提出投訴,對象主要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法律處、商標局備案科和知識產權局信訪辦三方,以盡力確保知識產權方面能夠切實收到投訴。
在投訴舉報函中,我司以《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第10條為投訴依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不得采取欺詐、誘騙等不正當手段,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力圖阻斷侵權人備案通過。
另一方面,我們也沒有完全放棄市場監督方面的投訴。仍然根據上述規定的第23條:“商標代理機構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提交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從事嚴重違法商標代理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雖然市場監督方面的違法失信名單原則上不應通過知識產權局處理,但我司仍然據此向主管單位主張侵權人的上述違法代理行為損害了各知名商標、品牌權利人的正當權益,應當被給予嚴肅處理。
隨后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信訪辦的反饋,我司最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運用促進司提出舉報。并在舉報過程中,收到了侵權人已經登記破產清算的消息。至此,本次維權獲得成功。
綜上,行政投訴的雖然回饋效果更高,但是往往需要耐心和靈活性,持續的監測和及時有效的措施采取,是行政投訴中至關重要的兩點。